编辑: ok2015 2016-07-11

【备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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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招标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 府采购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酒泉弘盛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企业 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竞争性磋商小组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竞争性磋商文件 是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 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是指投标企业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 提交的全部文件. 2.7 采购文件 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 商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标企业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 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8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9 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0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 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1 节能产品 或者 环保产品 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12 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1 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2.13 书面形式 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企业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企业基本资格条件;

(2)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企业特定资格条件. 3.2 投标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企 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4.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企业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 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企业代表为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企业代 表不是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 投标企业. 6.2 投标企业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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