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6-07-11 |
3 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 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企业基本资格条件;
(3)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 章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企业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企业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 购活动. 7.现场勘察
12 7.1 投标企业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 考察.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企业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由投标企业自己负责. 7.3 招标人不对投标企业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企 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 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企业在竞争 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
投标企业享受支 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 一项累加扣除. 9.2 同一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