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6-07-12 |
34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一、 被告梅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 告金广欢借款本金27000元, 并支付自2017年7月24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 数, 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
二、 驳回原告金广欢的 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梅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840元, 由原告金广欢 负担295元, 剩余案件受理费545元, 公告费650元, 由 被告梅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 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 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02民初3487号 李文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诉被告李文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 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102民初
34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荣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物业管理费 2592.7 元;
如果被告李文荣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公 告费650元, 由被告李文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02民初5735号 新疆联宇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州陆德棉麻 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新疆宝塔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驰盛投资有限公 司、 朱红: 原告杭州富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 达起诉书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 书、 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 时15 分 (遇节 假日顺延) 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 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06民初10405号 袁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