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8-04
附件 序号部门 年检名称 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公共服务事项) 年检对象 年检周期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1 市公安局 校车驾驶人 审验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校车驾驶人 1年1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 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不收费

2 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 证审验 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车管所 持有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 市公交车、中 型客车、大型 货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 1年1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

十、七十

一、七十

二、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不收费

3 市公安局 机动车定期 安全技术检 验 机动车登记 注册登记后上 道路行驶的机 动车 按法律规 定进行定 期检验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 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 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 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 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市场调节 价4市公安局 枪支查验 其他行政权力 持有枪支的单 位和个人 1年1检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不收费

5 市经济信 息化委 成品油经营 企业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成品油经营企 业 1年1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 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不收费

6 市经济信 息化委 无线电台站 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设Z无线 电台站的单位 及个人 1年1检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第十二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对无线电台执 照进行核验,对持照者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 记录核验和缴费情况. 不收费

7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年 检 其他行政权力 经青岛市民政 局登记注册的 社会团体 1年1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 四条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不收费

8 市民政局 基金会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经青岛市民政 局登记注册的 基金会 1年1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不收费 部门(单位)证照年检目录 第1页,共10 页序号部门 年检名称 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公共服务事项) 年检对象 年检周期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9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 单位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经青岛市民政 局登记注册的 民办非企业单 位 1年1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对民办 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不收费

10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 立、变更审查 律师事务所 1年1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 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不收费

1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 务所年检注 册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服务所 1年1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不收费

12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年 检注册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 1年1检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 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 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组织进行. 2.《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试行)》(鲁司?2013?154号)第三条 有关规定. 不收费

13 市财政局 事业单位所 办企业产权 登记年度检 查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 登记 事业单位所办 企业 1年1检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

第三章

第四节第48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不收费

14 市金融办 小额贷款公 司年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 青岛市辖区内 小额贷款公司 1年1检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六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年审制度.年 审由市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审意见报省级监管机构备案. 不收费

15 市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 机构的融资 性担保经营 许可证年审 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 管 青岛市辖区内 登记设立并领 取融资性担保 公司经营许可 证的融资性担 保公司及在青 岛设立的分支 机构 1年1检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鲁金办发?2016?14号)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行 业年审制度.省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年审,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 责年审,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相关商业银 行.设区市监管部门将年审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不收费

16 市金融办 民间融资机 构业务许可 证年审 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 情况的监督检查 青岛市辖区内 取得业务许可 证的民间融资 机构 1年1检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第二十条 实行业务许可证年审制度.省监 管机构负责制定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办法.设区市监管机构负责民间融资机构年审工作,并将年审 结果报省监管机构备案. 不收费

17 市城市管 理局 燃气经营许 可证年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企业 1年1检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 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十八条 年检每年开展一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 气供应许可证的年检结果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证明.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3号)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不收费 第2页,共10 页序号部门 年检名称 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公共服务事项) 年检对象 年检周期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18 市城市管 理局 燃气供应许 可证年检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企业 供应站点、燃 气自供单位 1年1检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 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第二款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十八条 年检每年开展一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 气供应许可证的年检结果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证明. 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3号)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不收费

19 市海洋与 渔业局 远洋渔业企 业资格和项 目年度审查 远洋渔业项目审核 远洋渔业企业 1年1检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27号)

第三章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项目确认.第十六条 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对远洋渔业项目实行年审确认制度.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 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以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远洋渔业项目 执行情况报告;

(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见附表四);

(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证书》复印件;

(四)渔船出(入)境情况及证明,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复印件, 公安边防机关出具的渔船和船员边防检查材料.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1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 和有关材料报农业部. 不收费

20 市海洋与 渔业局 水生野生动 物利用特许 证件年审 规定范围内水生野生动 物猎捕许可 《水生野生动 物经营利用许 可证》、《水 生野生动物驯 养繁殖许可证 》持证人 1年1检1.《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 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2013第5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除《 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 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2.《山东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管理办法》鲁海渔函?2013?466号第三十二条 持有《驯养繁殖证》 、《经营利用证》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三十三条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0日. 第三十四 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加盖 年审专用章 . 第三十五条 因特 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审的,证件持有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30天 的宽限期. 第三十六条 特许证件审验时限为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1 市海洋与 渔业局 海洋渔业捕 捞许可证年 审 市内三区海洋渔业捕捞 许可证年审 纳入中国渔政 管理指挥系统 渔船动态管理 子系统的海洋 捕捞渔船(含 捕捞辅助船) 以及经批准纳 入我省管理的 海洋捕捞特殊 渔船. 1年1检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3 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 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 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三十四条 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 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 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 (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 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第三十五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 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 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使用无 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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