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07-13 |
另一种观点认为, 现房屋所有权 人依法承继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 无需 对原租赁合同主体进行变更. 对此, 笔者 认为, 房屋所有权变更后, 现房屋所有权 人承继了原权利人对承租人的权利义 务, 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变更应由承租人 与买受人自主决定, 变更与否均不影响 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换言之, 租赁合同主 体变更与否为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事 宜, 出卖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后, 无 需亦无权介入房屋租赁关系, 也不存在 协助办理变更租赁关系之义务, 以及由 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卖人不因承租人租金难以按期收 取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依据合同法买卖 合同编的规定, 出卖人应承担的瑕疵担 保责任有两种, 即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及 质量瑕疵,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 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行使权利 的义务, 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 标的物. 出卖人若违反上述规定, 则应当 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产权变 更后, 承租人租金难以按期收取则不属 于租赁期间房屋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瑕疵 担保责任. 租赁期间房屋买卖, 出卖人有 告知买受人租赁合同内容的义务, 买受 人明知并接受该事实, 就需承担相应的 商业风险. 如前所述, 租金能否正常收取 即承租人履约能力并非出卖人应当履行 的先合同义务, 为商业风险范畴, 是市场 交易中客观存在的, 因此, 受买人对其买 受房屋可能存在租金不能收取风险应当 提前预估、 有所预判;
同时, 承租人违约 不支付租金, 出租人依法享有要求其交 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直至解除租赁 合同的权利. 对买受人而言, 愿意接受租 赁合同约束, 就意味着需要承担此类商 业风险, 租金不能按期支付为承租人的 责任, 不应认定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瑕 疵担保责任. (作者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度发展, 数据所蕴含的巨大财产价值业已得 到广泛肯认. 现阶段, 数据领域的法 律规则尚付缺如, 但数据商业化利用 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矛盾与冲突却 日益加剧, 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摆 在眼前的棘手问题. 数据何以成为受 保护的财产权益, 此种财产权益的权 属应如何确认, 应对数据财产权益保 护到何种程度, 方可在促进其利用的 同时兼顾个人信息保护, 这些都是理 论与实务界亟待回答的问题.
一、 数据的收集与数据财 产权益的形成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关于数据收 集的相关规则, 但其在实践中应如 何把握, 颇值探讨. 网络安全法第四 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公示信 息收集的目的同时取得网络用户的 同意, 并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在网络交易实践中, 在用户进入网 络平台交易时, 需要同意平台提供 的服务协议, 而平台服务协议通常 会向用户公开关于个人信息和非个 人信息的收集方式、 范围和目的等 信息, 用户一旦勾选同意, 便意味着 接受了此种个人信息的让渡, 在平 台服务协议本身不存在无效事由的 情形下, 网络平台依照服务协议获 取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属合法. 至于数 据收集是否正当且必要, 则需要考虑 相应数据收集是否是对个人信息进行 了匿名化脱敏处理, 以及相应的用途 是否正当. 由于平台所获取的用户信 息通常系平台用户进行浏览、 搜索、 收 藏以及交易等行为形成的痕迹信息, 其中部分痕迹信息必然包含了涉及用 户个人偏好或商户经营秘密等个人信 息, 此时进行匿名化处理便显得尤为 需要. 匿名化脱敏处理后的数据无法 通过信息识别特定个人, 而仅是作为 一种符号意义上的数据而非信息意义 上的数据存在, 这些符号意义上的数 据可以被数据企业进一步用于制作数 据产品. 另外, 只要数据产品本身的目 的是为了对平台商家的经营活动提供 参考, 以提高平台的吸引力和平台商 家自身竞争力, 就应认定相应的信息 收集处理属于正当且必要. 当然, 作为符号的数据之所以能 够成为蕴含重大价值的数据财产权 益, 最主要还是倚赖于数据收集者对 海量脱敏化处理后的原始数据的分析 和加工. 正是基于数据开发公司的技 术劳动和资本的投入, 才使得符号层 面的大数据转换成内容层面的数据产 品, 后者包含着巨大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