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 规定,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及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获授限制性股 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2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53.01万股限制性股票.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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