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6-07-16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闽东电力" ) 独立董事,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宁德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暂定)的独 立意见 为推进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A、C区)核准及开发 建设工作, 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与福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投资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宁德闽投 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暂定).

本次投资项目其他投资方福建投资 集团持我公司14.58%的股份,为我公司第二大股东,与我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因此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 董事己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向 我们提交了本次投资事项的相关文件, 已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 前认可.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 公司投资设立宁德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暂定),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投资设立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暂定)的独 立意见 为推进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B区)核准及开发建 设工作, 公司拟出资人民币2450万元与福建投资集团共同投资设 立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暂定).本次投资项目其他投资 方福建投资集团持我公司14.58%的股份,为我公司第二大股东, 与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 决时,关联董事己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之 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本次投资事项的相关文件,已获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暂定),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投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补充协议》,本次《土地使用 权租赁补充协议》仅对租赁期限进行修改,即原《租赁协议》第 二条修改为 "租赁期限: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在原《租赁协议》其他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双 方应以原《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限续签土地租赁补充协议.因 任何原因未续签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的,双方承诺继续履行原《租 赁协议》的约定."原《租赁协议》其他条款不变,仍按原《租 赁协议》执行. 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 公司向我们提交了本次事项的 相关文件,已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国投公司系公司控 股股东,因此构成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己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本次交 易价格客观、公允、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 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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