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6-07-22

2、乙方负责城轨设备系统项目的开发和设计,开发和生产均在乙方工厂, 甲方应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乙方设计的产品不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可靠性、可销售性,或者乙方 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未能到达双方预期的销售数额;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 (1)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2)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协议履约成为不必要. (3)因情况变化,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八)承诺

1、双方积极主动完成市场信息互通,书面协商确定牵头方和配合方.

2、甲方在城轨建设单位商务沟通期间,乙方不得单独投标.

3、甲方与城轨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不可与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签订系统 开发、供货合同.

(九)争议的解决 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双方之间协商解决;

协 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

5 年, 有效期满后双方共同商议续约事宜.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 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2 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随着城市交通压力持续加大,各大城市积极投身于轨道交通建设,城市 轨道交通信息化系统的市场容量也随之扩张.城市轨道交通载客量大、低碳环保 等特点符合 "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发展方向.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规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据此,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将迎来加速发展时期,这势必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轨 道交通自动化系统的需求.公司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的供应商,将面临 业务发展的良好时机. 公司本次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的战略 合作正逢时,符合公司"战略合作伙伴"营销策略.

2、公司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的强强合作,标志了公司 轨道交通自动化技术已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雄厚的技术积 累是公司发展壮大轨道交通业务的重要支撑.

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是集科研、开发、生产、咨询等业务为一体的铁道 部直属大型科技企业, 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本次合作公司 将以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 结合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的科研 平台以及国内外广泛的地铁、国铁资源,开发应用于城轨交通的新产品,提高市 场竞争能力.另外,公司将不断提升设备批量化、规范化生产水平,强化系统集 成总包业务能力,为未来承担轨道交通自动化重要项目奠定基础.

4、本次战略合作进一步丰富公司轨道交通业务的营销渠道.公司将依托已 有的项目经验以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优质的客户资源, 拓宽 公司轨道交通自动化产品的应用地域,扩大客户群体,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5、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城市轨道交通中心多年来服务于中国铁路发展,已 形成丰富的行业经验. 本次合作平台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城市轨道交 通领域的品牌形象,并促进公司在巩固并扩大原有产品市场的同时,进军国内高 速铁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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