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6-07-26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同泽[2009]专字

039 号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71 号东北国实大厦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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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law.cn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3-2-1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3

1、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3

2、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4

3、律师声明…4

4、释义…5

第二节 正文

7

5、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6、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9

7、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8、发行人的设立

15

9、发行人的独立性

20

10、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25

11、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30

12、发行人的业务…36

13、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8

14、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5

15、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2

16、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

17、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0

18、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2

19、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4

20、发行人的税务…69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3-2-2

21、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5

22、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77

23、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80

2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1

25、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83

26、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83

27、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83

28、结论意见…85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3-2-3 律师工作报告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 的《委托协议》,指派刘明、张荣文、崔永亮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言

1、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于

2000 年4月成立,曾取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资格证书》.本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承 销商律师;

为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 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 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代理客 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

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 他律师业务. 刘明律师,律师资格证号 219673120239,律师执业证号 060196110802,联系

电话: (008624)24869000. 张荣文律师,律师资格证号 219871060002,律师执业证号 060199110883,联系电 话:(008624)24869333. 崔永亮律师,司法职业资格证号 A20022100000704,律师执业证号 060204113492,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3-2-4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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