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07-26 |
电话: (008624)24869333.
2、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与 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面谈,了解相关事宜;
向发行人发出调查问卷;
审核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资料等;
赶赴发行人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其他有关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就有关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走访调查,复制、摘抄 有关文件资料;
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有关事项做出陈述和保证;
进行必要的计算和复核.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为出具法律意见 书和本工作报告所需的核查和验证工作. 对于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陈述,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 证: (1) 所有提供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2) 所有提供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3)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4)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
3、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工作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3.1 本工作报告是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3.2 本所律师已经对本工作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在本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3-2-5 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或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3 本所律师已尽其最大的努力及谨慎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确信本工作报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4 本所律师同意将 《法律意见书》 和本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工作报告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 本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发行人并 应保证在刊发招股说明书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 并在对招股说明书进行 任何修改时,及时通知本所律师;
3.6 本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目的 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释义 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 指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知识产权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自动化所 指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火炬中心 指沈阳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科发公司 指辽宁科发实业公司 成果公司 指辽宁科技成果转化公司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3-2-6 辽宁科创 指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分院 指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 金石投资 指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中科投资 指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森木 指沈阳森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金松 指上海金松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松 指上海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深圳新松 指深圳市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北京新松 指北京新松佳和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天道 指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刘明、张荣文、崔永亮律师 《公司法》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2005 年10 月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编报规则》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