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6-07-28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 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 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 人已在《2014 年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4 年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河南省济源市建设投资公司 联系地址:济源市黄河路财政局
416 房间 邮政编码:
459000 联系人:陈伟杰 联系
电话:15138868085 传真:0391-6639313 2.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29 号国家开发银行
6 层 联系人:高梦 联系
电话:13611316822 传真:010-51789258 邮政编码:100037 3.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