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6-07-28
2012年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企业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行的2012年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4年10月23日支付年度利 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2、债券名称:2012年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3、债券简称:12兴林业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08%,按年付息.

8、起息日:2012年10月23日.

9、付息日:每年的10月2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2012年11月30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1、证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122508;

银行间市场代 码:1280342.

二、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22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 再由该营业部向该 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 经办人身份证, 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 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 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 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 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