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6-07-28 |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 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 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景观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 贾玉梅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行政服务中心916 室 联系人:张娟
电话:0457-6108279 传真:0457-2751916 邮编:165000
(二)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迎、师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2层北翼 联系
电话:010-
63222887、010-63222863 传真:010-63222636 邮编:100032
(三)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部门:托管部 010-88170742 资金部 010-88170209/0210/0211/0213 邮政编码:10003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⒛12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⒛14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