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6-08-02 |
3 年以内. 第十五条 申谙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六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 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谙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 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 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 WsK/TOEFL/lELTs等 考试成绩单. 此 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肓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 或 自行报考 WsK/TOEFL/lELTs等 考试 ,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谙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十七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 (二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 )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 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四 )曾 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10自 放弃且时间 在 5年 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 2年 以内. (五 )曾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 目有 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笫四 = 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 递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采取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 专家评审,择优录取 的方式.重点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 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 ⒛19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1月 5日 丬月15日.申谙 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 //app丨y.o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按照 《 ⒛19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申请材料及说明》 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如申谙的国家留学基金委 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谙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信念、 道德品行、 身心健康情况、 学 术发展潜力、 出国留学必要性、 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在 单位推荐意 见表中对上述内容逐项做出认定;
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
对 申请材料 进行认真审核后,将 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 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 金委.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单位通讯 录)负 责申谙材料受理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在 1月⒛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 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 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彳 亍 考察: (-)申请人的道德品行、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 )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怙况;
(三 )出 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皮、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 )出 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 )留 学目的国、 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 是否 具备接待申谙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 )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 为申请者留学回国后提供 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庋等.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于 ⒛19年 3月 下旬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 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 //app丨y,osc.edu. 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及录取 材料将邮寄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五I 派出与t理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 ⒛⒛ 年 6月 aO日.凡未按期派 出者,留 学资格自动取消. 如无特殊情况,国 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 变更留学单位、 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 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 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 〃app丨y.oso. edu.cn)查 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 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 欧亚非亭务部、 美大 =务部.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 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的管理办法. 派出前, 留学人员须持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机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并在派出 前三周将公证后的协议书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综合 =务部,办理 护照、 签证、 《 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教育部出国人 员上海集训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 报到证》、 预领奖学金 手续 (具 体请查阅 《 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八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 要求认其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 10日 内须凭 《 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原件向中国驻留学所在 国使 (领 )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 避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国家留学基 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 觉接 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 (领 )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 (领 )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 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屐行回国服务义务,回 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 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 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患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统筹考虑 选拔、 派出、 管理、 回国 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政治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 予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