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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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关于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对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巨立电梯 、 公司 )挂 牌申请文件提出的反馈意见,项目小组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

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 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共有

9 名股东, 其中

7 名自然人股东 (张和滨、 曹红英、 朱健、 窦智慧、 鲍国庆、燕阳、刘萍) 、2 名非自然人股东(苏州新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苏州 钜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经核查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b文件、简历等资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 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属于公 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及干部子女、退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近亲属、军人、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等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关 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若干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附件 1) ,其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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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经核查合伙企业股东的 《营业执照》 、 合伙协议、 工商档案及出具的确认函, 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新路投资、 钜源投资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内资民营 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对外投资依法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担任股东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 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上述股东均具有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 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 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均具 有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事项. 1.2 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 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 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 (如有) 、 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如《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公司概况

四、公司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部分所述,除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外,公司及其前身巨立有限共发生过

8 次出 资,每次出资中相关股东的出资形式均为货币出资;

巨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时的出资形式为以净资产折股.具体如下: 序 时间 内部程序 验资情况 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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