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6-08-07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PR 荆门投"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地址:荆门市东宝雨霖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杜佐鹏 联系人:杨玉玲 联系

电话:0724-2301980 邮政编码:448000

网址:无

2、主承销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韩露 联系

电话:021-32587366 邮政编码:20004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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