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08-08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与王淑贤债权纠纷一案,公司于
2011 年4月29 日在《 证券时报》 、《 香港商报》 、巨潮咨询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 详见当日相关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为从根本上解决本起诉讼纠纷,经承德县帝贤工作组协调,公司与王淑贤已就本案达成 和解, 和解协议内容详见
2012 年10 月17 日《证券时报》 、《 香港商报》 、 巨潮咨询网( http:// www.cninfo.com.cn)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2011) 承民初字第
76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王淑贤,男,53 岁,汉族. 被告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原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权纠纷. 原告王淑贤诉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现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侵权纠纷一案,现原、 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原告出资
1300 万元购买被告在承德大华纸业有限公司的权益. 被告在收到原告上述 款项后, 向承德大华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前期被告由于经营需要从承德大华纸业有限公司借 出的
300 万元和
697 万元,两笔合计人民币
997 万元整.
2、原告负责协调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放弃其股权所对应的所有权益,协助 被告完成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的清算和注销工作.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被告同意将肃宁阪 禾20%的股权、工业园土地( 34.03 亩) 及厂房( 25596.87 平米) 、131 地块( 44.4 亩) 转给原告所 有.
3、被告同意将位于原承德阪禾化纤仿真织物有限公司西区的承市开国用( 2005)字第
072 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 83.79 亩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的权益转给原告所有.
4、原告确认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和破 产和解等手段所取得下述土地和土地上建筑归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或承德县荣益达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任何争议. 如( 香港) 展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贸易株式 会社( 承德大华纸业有限公司股东) 等主体就被告资产向被告提出权益主张,原告有义务协 调其放弃主张. 若由于上述主体的主张等原因导致被告产生财产损失,由原告负责赔偿.
5、原告承诺:在下达《 民事调解书》 后,原告有义务配合被告完成全部的破产工作. 在完 成破产工作后,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财产分配事项. 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财产分配 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过户给原告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均原告承担( 包括被告应承担的费 用) .其中 费用 的含义是指:在甲、乙双方已签订的《 和解协议》 项下,应由被告过户给原告的 财产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所有相关支出( 包含现有政策、法律法规已规定的税、费及 支出及将来有可能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及支出) .
6、在本协议执行完毕后,原告不得再就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或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 限公司或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破产前、破产中及破产后( 破产 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和解等) 的股权、资产( 不包括本协议中规定的应该转移给原告的 财产) 等进行主张和诉讼等,否则被告有权无偿收回已过户给被告的相关资产. 因此行为产 生的各种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费用的含义同第五条) . 同时原告承诺:不会有其他的主体就上 述问题向被告提出诉讼及主张,否则被告亦有权收回本协议项下已过户给原告的相关资产, 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费用的含义同第五条) . 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