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08-08 |
463650 元减半收取为
231825 元,由原告承担. 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诉讼事项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参见
10 月17 日《证券时报》 、 《 香港商报》 、巨潮咨询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相关内容,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1 月28 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 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2-066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2 年11 月28 日与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林东集团 ) 、深 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金清华投资 ) 、深圳市中融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融康投资 ) 、北京紫光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紫光兴业 ) 、石家庄紫光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紫光投资 ) 、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清华同 仁 ) 签署了《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之利 润补偿协议》 ( 以下简称 本协议 ) . 林东集团、紫光兴业、紫光投资、清华同仁现合法持有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林东煤业 ) 合计 100%股权. 林东煤业正在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 55,000 万元增 至250,000 万元( 以下简称 前次增资扩股 ) . 经贵州省国资委《 关于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增资扩股事宜的批复》 ( ( 黔国资复产权[2012]83 号) 同意,2012 年9月25 日,林东集团、 紫光兴业、紫光投资、清华同仁、金清华投资、中融康投资共同签署了《
2012 年贵州林东煤业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 . 公司与林东集团、紫光兴业、紫光投资、清华同仁、金清华投资、中融康投资于
2012 年11 月13 日签署了《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增资扩 股协议》 .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认缴本次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林东煤业注册资本由 250,000 万元增加至 600,000 万元( 以下简称 本次增资扩股 ) .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 就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林东煤业实际盈利数较预测数不足部分的补偿事宜达成本协议, 以资 共同遵照履行. 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以林东煤业的利润总额为测算对象.
2、本协议项下的补偿测算期间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本次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当年及其 后二个会计年度,预计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
3、若本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未能如期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