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6-08-09 |
或2. 「黑色」 暴雨警告 (i) 於最后接纳时间之日期中午十二时正前任何本地时间在香港生效,并 於当日中午十二时正后不再生效.於此情况下,则接纳发售股份及缴 付股款之最后接纳时间将延迟至同一营业日下午五时正;
或(ii) 於最后接纳时间之日期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本地时间 在香港生效.於此情况下,则接纳发售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将 重订为下一个营业日 (於当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 上述任何警告并无在香港生效) 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发售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后时限并非於最后接纳时间之日期落实,则本节 所述日期或会受到影响.於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尽快刊发公告.
1 於本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 指 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建议公开发售、股份合并及清洗豁免 「申请表格」 指 合资格股东用以申请发售股份之申请表格,形式由本 公司与包销商协定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於正常营业时间内开门营业之日子 (不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或於上午九时正至 下午五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讯号 之日子)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通函」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有关 (其中包括) 建议公开发售,股份合并及清洗豁免之通函 「本公司」 指 弘海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完成公开发售及股份合并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经不时修订) 「合并股份」 指 紧随股份合并生效后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50港元 之普通股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2 「股东特别大会」 指 召开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批准股份合并、 公开发售 (包括公开发售并无额外申请安排) 、包销协 议、清洗豁免及四饨兄灰 「执行人员」 指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不时之执行人员或有关执行人员之 任何代表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ong Kong Hang Kei」 指Hong Kong Hang Kei Company Limited,於英属处女 或 「包销商」 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徐先生全资拥有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独立股东」 指 徐先生、包销商及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动人士及涉 及或於股份合并、公开发售、包销协议及清洗豁免中 拥有权益者 (彼等根鲜泄嬖蚣盎蚴展菏卦蛑 定须就於股东特别大会就有关批准股份合并、公开发 售 (包括公开发售并无额外申请安排) 、包销协议及清 洗豁免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以外之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 (按上市规则之定义) 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之人士 「最后交易日」 指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即紧接该公告日期前股份 之最后交易日 「最后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即本章程付印前就确定本章 程所载之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最后接纳时间」 指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时正或包销商及本 公司可能同意之较后日期及或时间 (作为接纳发售 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后时间) (将载於章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