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6-08-11

2015 年1-10 月2014 年2013 年 互动电视智能终端产品 收入(万元) 39,798.66 31,447.27 43,501.81 成本(万元) 34,796.57 27,900.01 36,301.49 毛利率 12.57% 11.28% 16.55% 网络视频行业应用系统及解决方案 收入(万元) 4,432.99 2,972.24 4,838.92 成本(万元) 2,500.97 1,596.49 2,465.81 毛利率 43.58% 46.29% 49.04% (2)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具体信息披露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更正前: 单位:万元 类别/项目 本期收入金额 占营业收入 比例 上期收入金额 占营业收 入比例 互动电视智能终端产品 533,805,469.34 89.37% 314,771,200.83 90.67% 网络视频行业应用系统 及解决方案 56,972,237.57 9.54% 30,588,433.84 8.81% OTT-TV 平台合作运营与 增值服务 6,551,889.98 1.09% 1,787,140.65 0.52% 总计 597,329,596.89 100.00% 347,146,775.32 100.00% 更正后: 单位:万元 类别/项目 本期收入金额 占营业收入 比例 上期收入金额 占营业收 入比例 互动电视智能终端产品 533,626,301.85 89.46% 314,472,718.34 90.89% 网络视频行业应用系统 及解决方案 56,322,360.89 9.44% 29,722,371.45 8.59% OTT-TV 平台合作运营与 增值服务 6,551,889.98 1.10% 1,787,140.65 0.52% 总计 596,500,552.72 100.00% 345,982,230.44 100.00% 朝歌科技在向股转系统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其他业务收入均单项列示,上述 更正不会导致财务报表的调整. 经主办券商核查,朝歌科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其他业务收入列进互动 电视智能终端产品和网络视频行业应用系统及解决方案的销售收入中进行分析, 朝歌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更正,故造成了披露内容的差异.

3、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补充披露 朝歌科技在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内容中,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根据重要性原则认定并披露了朝歌科技的主要 关联方.经比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朝歌科技挂牌首次信息披露的 《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须补充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及关联公 司 公司董事方巍担任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首 席财务官;

在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公 司及关联公司担任多项管理职务 北京天爱宝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杨宝义报告期内担任董事 北京中广信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蒋文报告期内担任董事 北京中广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蒋文报告期内担任董事 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蒋文报告期内担任董事 注:上表中报告期指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1-10 月(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武汉禾之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黄华明持股比例为 49%的公司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 任董事、高管的企业: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北京如之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彤之兄担任董事 上述补充披露的关联方与朝歌科技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经主办券商核查,因关联方适用标准增加、前次披露遗漏等因素的影响,朝 歌科技《招股说明书》中的关联方认定和新增关联方,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等 文件存在差异,上述新增披露关联方与朝歌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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