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6-08-12 |
2012 09
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0BGL060) [作者简介]齐兴利( 1963― ) , 女, 黑龙江伊春人,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审计;
肖波( 1968― ) , 男, 江苏 泰州人, 上海肖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外税收法律制度与实务.
我国反避税体系的局限及其立法完善 齐兴利1 , 肖波2 ( 1. 南京审计学院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1815;
2. 上海肖波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051) [摘要]税收直接导致纳税人财产的减少, 纳税人竭力通过税务筹划、 避税和逃税, 少缴纳或不缴纳税款, 但 是避税和逃税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因而国家致力于反避税.英美国家的反 避税体系存在着对税收立法进行扩充解释的风险, 给纳税人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公平合理的反避税体 系, 应当在反制 滥用性税收安排 的同时, 保护税务筹划的核心地带;
应当确立 疑则利于纳税人 原则;
应当使用 排除法来划定 滥用性税收安排 与税务筹划之间的分界线;
应当确立咨询专家组, 以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调整对 滥用性税收安排 与税务筹划之间分界线的理解. [关键词]税务筹划;
避税;
逃税;
滥用性税收安排;
反避税体系;
税收法定主义 [中图分类号]F810. 42;
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 8750( 2013)
02 0046
10 避税和逃税与税收本身一样久远. [ 1]避税不仅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而且也会造成国 家税收收入的巨大损失.因此, 运用税法规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各国税法关注的重点. 在我国实施宏观调控的诸多政策工具中, 税收政策在市场经济的需求调控中具有重要且独特的功能 和相应的作用空间[ 2].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力度不断加强, 不少纳 税人会从过去的逃税之路转而走向避税之路.与此同时, 在经济全球化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 织的今天, 来华投资的外国公司越来越多, 这些公司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 再加上各国税收的差异以 及中国反避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 使得国际避税成为现实.有鉴于此, 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就成为当 务之急.
一、对避税行为的一般认识 对纳税人而言, 税收就是一种不得不履行的无对价给付义务;
对国家而言, 税收就是一种无对价 给付的请求权.有学者强调, 税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目的, 依法向征税机 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 以供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之需的一种活动[ 3];
税法不过是以人 民的授权为前提, 将人民意志法制化的结果, 其目的是保证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 有效的满足[ 4].尽管如此, 谁也无法否认, 以税收征纳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注定是一种侵权性法律 规范, 它直接导致公民财产的减少[ 5].因此, 从纳税人角度来看, 出于经济理性的考虑, 纳税人总是想 方设法少缴税或不缴税, 但站在国家的立场来看, 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反避税就成为必然.显然, 纳 税人和国家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对抗性,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税法就要保护税收请求权主体的代表― ― ― 税务机关, 而对纳税人的权利加以忽视呢?当然不是.从税收实践来看, 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的方法 有三种, 即税务筹划、 避税和逃税.如果说避税行为的合法性还有争议的话, 各国法律对税务筹划的 合法性、 逃税的违法性都是加以肯定的.因此, 笔者认为, 国家进行反避税立法, 在保障税务机关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