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08-14
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推荐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下发的 《关于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 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已于

2015 年11 月20 日收悉.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作为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立模塑" 、 "拟挂牌公司"或"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拟挂牌公司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德恒 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提的问题进行 了认真核查、分析、讨论和说明. 涉及对 《台州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做出如下回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说明

一、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简称或术语与《台州 新立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指含义相同. 除特别说明外, 本反馈意见回复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1、公司股东黄伟军与陈琳系夫妻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 黄伟军.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双方婚姻财产法律关系、参与公司治 理情况等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 上公民、 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 " 经主办券商核查,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黄伟军直接持有台州新立 1,872 万股,持股比例 90%;

陈琳直接持有台州新立

208 万股,持股比例 10%, 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100%的股份.并且黄伟军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 陈琳担任公司董事. 两人能够对台州新立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实 际支配台州新立的经营决策,且黄伟军、陈琳系夫妻关系,两人基于该等法律关 系共同控制台州新立是合理的、稳定的.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黄伟军、陈琳系台州新立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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