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6-08-21 |
7 7版 法官说法 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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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WWW.RMFYB.COM 郭春雨 析疑断案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辅助定量认定 向实际施工人担责的发包人之范围及责任形式 【不同观点】 今日聚焦【案情回放】 2011年, 汉口北公司将某冷库建 筑工程发包给二建公司.群益公司与 二建公司签订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 同》 , 承建上述工程.同年
8 月, 群益 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 分包给胡某, 合同约定了建筑面积、 单价、 付款方式等.2014年1月, 胡某与 群益公司达成协议, 双方确定脚手架 工程款为278万元, 2013年10月前群益 公司已付147万元, 尚欠131万元, 余款 在2014年2月1日前付清.二建公司发 包给群益公司的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为
8923 万元, 二建公司已支付
5000 余万 元.汉口北公司与二建公司的工程款已 结清.现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群益公 司、 二建公司支付
131 万元工程款 及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群益公司向胡某 支付
131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二建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 群益公司向胡某支付131万元工程 款及利息. 本案应对发包人作限制性解释 【法官回应】 汪丽玲 一案一议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间 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顾亚平 陈珊燕 本案中,作为发包人的汉口北公 司已向分包人二建公司付清了全部工 程款,作为转包人的二建公司与实际 施工人胡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二者均 不需向实际施工人胡某承担责任,仅 群益公司需向胡某承担欠付工程款的 清偿责任. 1.关于发包人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发包人 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承担责任 主体的不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 九条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 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这一宽泛的定义使得人们对 发 包人 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我国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的现实 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通常通过层层转 包、违法分包的形式取得承建项目, 而工程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已从中 牟取利润,并不关心合同初始发包人 是否按约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虽 已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在转包人 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前提 下,囿于合同相对性而无法向合同初 始发包人主张权利,致使权利无法得 以保护.同时,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通常为信誉差、资质等级低的小建筑 企业,这类企业常陷入资信恶化、破 产等境地,仅仅起诉这些企业,实际 施工人也很难拿回其应得报酬.基于 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角度考虑,我 国有关建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突破了合 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 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义务.合同相对 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 与不当得利、侵权等其他民事行为的 区别所在.因此,对合同相对性原则 的突破和例外,应当是谨慎的、克制 的,为防止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滥 用,对 发包人 一词,应作限制性 的解释. 笔者认为,仅从文义解释角度来 看,司法解释中采用了 违法分包 人 转包人 两词,表明此处的 发 包人 仅指在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链条中第一任、初始合同的甲方,即 业主.而通俗也被称作 发包人 的 其他合同中的甲方则用 分包人 违 法分包人 或 转包人 以作区分. 本案中,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 群益公司为其合同相对人,一审法院 将 发包人 作扩大解释,认为作为 承包方、也即违法分包合同中分包方 中二建公司应当与群益公司一起,承 担给付胡某工程款的责任,是一种错 误的认识.本案的发包方应仅为汉口 北公司,若其欠付工程款,则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何种 形式的责任,有连带责任说、补充责 任说、代偿责任说等观点.连带责任 中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全部 给付的义务,债权人可任意请求每个 债务人给付,但一旦任一债务人给 付,则债务整体消灭.连带责任体现 的是给付的同一性、主体的平等性和 消灭的整体性.补充责任强调债务人 的主次之分,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时,从债务人才补充性 地履行,因此从债务人具有先履行抗 辩权.代偿性责任主要特征在于代为 清偿,在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还可向原债务人追偿. 建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中,实际 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 张权利,该民事行为的实质为代位权 的行使.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 自己的名义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以 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我国合同法 对代位权有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实际 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转包人 或违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其依据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合同. 首先,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 担的应是其自身的责任,为直接责 任,这与代偿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其次,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是自己所签订的合同,给付的内容 是其自身所欠付的工程款,与同为 债务人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承担 责任的依据、给付的内容均不同, 而连带责任中不同债务人承担的是 同一给付内容.且发包人只在欠付 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旦其 向与之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或违法分 包人付清了工程款,此种责任则灭 失.这与 在未清偿全部债务前, 全体债务人仍向债权人负责 的连 带责任也有不同. 最后,只要发包人对转包人或 违法分包人欠付工程款,就具有向 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发 包人没有要求实际施工人先向转包 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的权利,也即,发包人没有先履行抗辩权,因而,发包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也非 补充责任. 综上,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应是 其所欠付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 程款范围内的自身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 【案情】 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 甲, 伪造政府文件、 工程项目批复和该 公司在某外资银行大额存款凭证, 诱 使被害人丙与其签订了意向性承包协 议书, 之后, 再指使曾在某外资银行工 作过的被告人乙冒充该银行行长, 作 该工程资金已经到账的虚假证明, 致 使丙相信该建筑工程存在, 与甲签订 了正式 《承包协议书》 , 之后, 骗得丙保 证金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