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6-08-21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 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 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 制定 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 规范固体废物的管 理, 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 防渗漏等防止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或者抛撒固 体废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 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 ―

4 ― 利用, 加强对农用薄膜、 废弃农药和化肥、 农药的包装物 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 防止或 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规定收集、 贮存、 利用、 处置畜禽粪便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 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 殖的单位和个人, 采用沼气和有机复合肥生产等技术区 域化处理畜禽粪便. 第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 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建立污泥管 理台账, 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污泥产生单位不具备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能力的, 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 委托具备相 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 对受到污染的土地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采取措施组织修复. 第十四条 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和处置工业 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对―5―固体废物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流向、 贮存和处置 等事项.已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 应当自改变之日 起十五日内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六条 产生、 收集、 贮存、 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 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终止或者搬迁的, 应当自终止或者搬 迁之日起九十日内,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监测、 评估.对原址土壤或者 地下水造成污染的, 应当及时进行环境修复, 并将监测、 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 矿工艺, 减少尾矿、 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 量和贮存量, 并负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环境治理和生态 修复. 尾矿、 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停 止使用后,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 并进行 绿化或者复垦, 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八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分类收集, 并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其他 ―

6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并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 集、 拆解、 利用、 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基本数据 的保存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 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 运输和处置设施, 对生活垃 圾实行分类收集、 及时清运和密闭运输, 并鼓励和支持有 关单位和个人采用垃圾发电、 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 垃圾, 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设区的市、 县( 市、 区) 人 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 收集、 分类、 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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