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08-21 |
农村生活垃圾由乡( 镇) 人民政府指导 村民委员 会、 村民小组建立清运制度, 实行村收集、 乡(镇) 转运、 县( 市、 区) 集中处置. 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 经县级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在其监督下对生活 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偏远地区农 村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 置. 生活垃圾应当在分类后到指定地点投放, 不得随意 ―
7 ― 倾倒、 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合理设置, 并定 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 辆, 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利用或 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食品加工、 餐饮服务、 集体供餐等产生 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 存放餐 厨垃圾, 并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运至指定场所 集中处置. 餐厨垃圾的产生、 收集、 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备符 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餐厨垃圾进行统一管理, 并建 立相关台账, 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和处置等情况. 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违法生产、 销售 的产品需要销毁的, 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指导下, 采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销毁.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和相关信息收集整 理工作, 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 种类、 产生―8―量、 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 系统, 为公众及时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 对管辖范围内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