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6-08-22

硝酸、多孔硝铵、三聚氰 胺、氧气、氢气、氮气、循环水的生产和销售;

化工、机械、电气、仪表技术及劳务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5,933.16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7,933.16 万股, 其中向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17,803.16 万股,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 司发行 32.5 万股,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天津公司发行 32.5 万股,向河北沧州塑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 32.5 万股,向河北三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32.5 万股,总计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 69.1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933.1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

3 ―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

4 ―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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