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08-27 |
33 号花旗大厦
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 (8621)6105-9000 传真: (8621)6105-9100 关于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一一年三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1 目录引言3释义6正文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7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3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3
八、发行人的业务
5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6 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0 十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96 十
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5 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5 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8 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
114 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7 十
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20 十
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2 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3 二十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3 二十
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23 二十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0)沪锦律非(证)字第
0033 号致: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公 司改制及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管理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3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4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 14楼. 本所为上海市最大规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由前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主任史焕章先生担任名誉主任, 前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吴明德先生担任主任,主 要从事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国际贸易、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目前,本所拥有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