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6-08-29 |
2)认证产品的工艺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关确认的一 致. 在检查时,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 审查范围 工厂审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 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 及在制品安全质量等. 4.3.2 初始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 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 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2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3―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 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 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 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按申请时产品的试验项目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 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 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2 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 生产厂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
12 个月起,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 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 时;
3) 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着、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 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 ― 4― 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5)规定的第 3,4,5,9 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 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必要时,每4年内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电自动控制器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 求》(附件 4)进行核查.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一般为
1 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 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 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 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 现的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 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应包含与型式试验报告描述内容一致的内容.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 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 5―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发生变更时,或生产厂发生 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 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 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 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 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 者应按本规则 4.2 条的要求选送样品共认证机构核查, 核查时, 需要对样品进 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 6―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6.4 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 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 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