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6-09-02

2008 年11 月10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己二酸反 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 年11 月30 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日,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 材料

6 份,分别为: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

6 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意大利兰蒂 奇化工有限公司、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调查机关经 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 年11 月21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己二酸反倾销案产 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08 年12 月1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 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 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 共收到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

4 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辽阳石 化、国外生产者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 司、国外生产者及出口商美国首诺有限公司.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8 年12 月1日,应本案申请企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辽阳 石化就本案背景、提请申请的主要理由等相关问题的意见陈 述.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进行了

7 核对和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8 年11 月30 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 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 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2009 年3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 的《关于进口己二酸(来自韩国、美国和欧盟)反倾销调查 案件的无损害抗辩书》.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 年2月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 于己二酸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 年3月2日至

6 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辽阳石化进行了初裁前 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组对辽阳石化提交的《国内 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 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7.接收听证会申请书

2009 年4月22 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首诺有限公司 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己二酸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的 申请书》.

2009 年4月27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辽阳石化提 交的《申请人对美国首诺公司的评论意见》. 8.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 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 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 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 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并依法给予了考虑. 调查机关对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对本案产业损害及 其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依法 给予了考虑. 关于美国首诺有限公司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调查机 关将按照《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虑. 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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