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6-09-0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04 号 稿源: 市政府办公厅 2016-08-26 17:0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8月22 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货币化改革,提高城市供热质量,促 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等

8 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 意见》(建城〔2005〕220 号)以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 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暖费按照本 办法执行;

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采暖费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实施标准及方式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1.发放标准: 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与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 补贴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我市采暖费价格标准(每 建筑平方米

26 元)=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元).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方式.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采 暖期前

1 个月一次性发放.

(三)根据辽政办发〔2015〕129 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控制面积 标准划定如下: 1.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局级

140 O(建筑面 积,下同),处级

105 O,科级和科级以下

85 O. 2.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教授、 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

140 O,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 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

105 O,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

85 O. 3.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105 O,高级工、技师 和25 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85 O,初、中级工和

25 年以下(含25 年)工龄的普通 工人

60 O.

三、相关政策

(一)职工的职务(职称)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 的职务(职称).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遇有 组织、纪检监察、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照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 行.

(三)职工所得采暖费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 个人所得税.

(四)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职工采暖费按照原渠道列支.

(五)采暖费补贴发放后, 遇职工调入、 调出时, 按照调入、 调出当年标准计算;

遇职工职务、职称变化,按照变化后标准当年进行调整;

遇采暖费价格变化时当年 进行调整.

(六)采暖费补贴发放后,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

26 元的标准缴纳本人住房控制 面积内的采暖费.如弄虚作假、未按照上述标准缴费的,一经发现查实,由用人单 位取消其采暖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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