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6-09-10 |
(三)依托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 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 和条件,是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载体;
2.以科技园区为依托的,应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公共服务 平台,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建 立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
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依托的,在 吸引跨国公司、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机构入驻,帮助在孵 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海外先进技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 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3.成立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已与多个海外政府机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 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整合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 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和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 经验;
2.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 ―
5 ― 测评和"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 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 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等方面具有显著 业绩;
3.在(国)境外建有引进人才、承接技术转移的联络机构, 能够为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 服务.
(五)在海外建设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单独或者与国(境)外 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际孵化器、科技园、科技中介 机构等;
2.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与驻在 国(地区)相关机构有长期合作协议.在引进海外技术成果、创 新人才团队和研发机构,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或并购 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 技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方案 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核认定: 1.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 实地考察. ―
6 ― 2.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推荐意见,确定国合基地名单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3.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 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国合基 地建设依托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省科技厅 认定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八条 国合基地作为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承载主体,应建 立符合国际科技合作规律的内部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
积极承担 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提升自主创新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实现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人才及团队目标;
积极开展对外技 术转移和创新资源国际化配置,提升"走出去"合作创新能力, 实现技术成果输出或通过合资、并购、共建等方式建设海外科技 园区、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
建立国际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 机制,搭建双多边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并 推动形成品牌,扩大国合基地影响力. 第九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国合基地建设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