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6-09-12 |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 年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PR 阜城投"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勇 联系人:王昕 地址: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
17 号
电话:0418-6589858 传真:0418-6589857 邮编:123000
2、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联系人:韩丹帝 联系
电话:010-59013739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