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09-13 |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及《2016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 方案》 股票认购合同 指 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的统称 《认购公告》 指 公司于
2016 年3月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告的《山东威能环保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3 《验资报告》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3月18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第37020008 号《验 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 《公众公司监管 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试行)》 《业务指引第
4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指人民币 元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股票发行核准的条件 《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 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相关股 票认购合同,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
9 名.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4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本次发行前 股东人数总数为
10 名,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总数为
19 名,股东人数累计未 超过
200 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公 众公司监管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及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认购对象的营业执照、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 况为:
(一)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 资本为 467,446.3539 万元人民币,持有《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具备做市业务 资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格.
(二)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19,725.5878 万元人民币,持有《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具备做市业务资质,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格.
(三)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注册资 本为 282,255.4562 万元人民币,持有《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具备做市业务资 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