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6-09-13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 年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2 年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 [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 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白城市胜利东路

1 号楼-1 法定代表人:贾利峰 联系人:曲德林、徐田锦 联系

电话:0436-

5881305、5881318 邮政编码:137000

2、主承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费超 联系

电话:010-8801393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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