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6-09-14 |
10 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4 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 定. 第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 市.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5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到达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公司拟使用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六)公司拟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七)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