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6-09-21 |
第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
(一) 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和评标专家的 抽取工作;
(二)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 参与对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
(三) 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工作;
(四) 建立入选评标专家档案,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五) 根据项目需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六) 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七) 建立入选评标专家培训与考核制度, 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法 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及考核;
(八) 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事宜.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特种车辆民用机 场专用设备有关专业,从事相关专业满十年,具有中级职称;
(二) 熟悉国家和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对于评标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在专家本人有意愿继续评标并 提供保证书的前提下,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仅能参加本地评标;
(五) 过往无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培训、考核和审批工作通过 民 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培训考试系统 进行,相关工作 流程详见附件 5. 评标专家入库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一) 申请人填写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 (见 附件 1) ,并提供如下纸质和电子版个人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职称以及其他有关资格证书的复 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 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发明 创造等;
3、 电子版个人资料应将有关证照的扫描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
(二) 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纸 质及电子版资料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
(三) 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包括 申报民航 专业工程评标专家信息汇总表 ,见附件 3)提交质监总站;
(四) 质监总站于每年四月、 九月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资格认 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 评标专家考试合格后, 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 民航局机场司备案后,录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民航专业工程及货 物评标专家证书》 .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局机场司同意, 由质监总站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民航管理部门质 监总站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