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6-09-23 |
提交上述通 知之最短期限为最少七天 , 而提交该等通知之期间不得早於寄发进行该等董事选 举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亦不得迟於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 股东若拟提名个别人士参选董事 ,须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寄发后十四天内向本公 司有效送达下述文件:(i) 该股东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决议案的意向通知;
及(ii) 获提名之候选人签署表示愿意接受委任的通知,连同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须披露的候选人资料.本公 司於收到上述文件后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3.70条的规定刊登公告及/或发出补充通 函. 於2012年3月27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