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6-09-25 |
8 ―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 检查 对象 )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 出具上市保荐书、 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