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09-27 |
(二)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将所持有之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时,一律统由 集保公司采取帐簿划拨方式办?配发. 十
五、转换价格及其调整
(一)转换价格之订定方式 本债券转换价格订定基准日为2014年2月14日,以基准日前五个营业日本 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基准价格,再以基准价格乘以105%为 计算依(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基准日前如遇有除权或除 息者,经采样用以计算转换价格之收盘价,应先设算为除权或除息后价格;
转 换价格决定后实际发行日前,如遇有除权或除息者,应依本条第
(二)款或第
(三) 款之转换价格调整公式调整之.依上述方式,以发行时按基准日之前五个营业 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定之基准价格每股98.64元,订定转换 价格为每股103.6元.
(二)转换价格之调整 1.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后,除本公司所发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 之各种有价证券换发普通股股份或因员工红利发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 发行普通股股份增加 (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发行或私募方式办?之现金增资、 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合并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股票 分割及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等),本公司应依下列公式调整本转换 公司债之转换价格 (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向下调整,向上 则不予调整),并函请柜台买卖中心公告,於新股发行除权基准日(注1)调整 之,但有实际缴款作业者於股款缴足日调整之: 注1:如於现金增资发行新股之除权基准日后变更新股发行价格,则依更新后之新股发行 价格与每股时价(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更新后新股发行价格订定基准日作为更新后 每股时价订定基准日)重新按上列公式调整,如经设算调整后之转换价格低於原除权 基准日前已公告调整之转换价格,则函请柜买中心重新公告调整.如为合并或受让增 资则於合并或受让基准日调整;
股票分割则於股票分割基准日调整;
如系采询价圈购 办?之现金增资或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因无除权基准日,则於股款募足 日;
如系采私募方式办?之现金增资,则於私募交付日调整. 注2:已发行股数应包含发行及私募股数,并应减除本公司买回但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 股股数;
新股发行股数应包含私募股数. 注3:每股缴款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则其缴款金额为零.如系属员工红利发 行新股,每股缴款额应以股东会前一日之收盘价,并考量除权除息之影响.若系属合 并增资发行新股者,则其每股缴款额为合并基准日前依消灭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签证 或核阅之财务报表计算之每股净值乘以换股比例.如系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则 每股缴款额为受让基准日前受让之他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计算 之每股净值乘以换股比例. 注4:每股时价之订定,应以除权基准日、订价基准日或股票分割基准日或私募有价证券 交付日之前
一、
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 准. 2.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后,遇有本公司以低於每股时价(注1)之转换或认股价格再 发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有价证券时,转换价格依下列 公式调整 (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向下调整,向上则不予调 整) ,并函请柜台买卖中心公告,於前述有价证券或认股权发行之日或私募有 价证券交付日调整之: 调整后之转换价格= 注1:每股时价为再发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有价证券之订价基准日 或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