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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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苏州金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并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金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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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苏州金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金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关于苏州金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 馈意见》要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苏州金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各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 对反馈意见中 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

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 已补充附件;

涉及需要对 《公开转让说明书》 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 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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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说明

一、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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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股东存在未缴纳个税的情形,虽有分期缴纳 的规定,但未明确依法是否需监管部门审批.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未 缴税款的数额,并结合欠缴数额、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刑法等规定的内容补 充核查分期缴纳履行的程序,依法是否需要征求税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公司 股东是否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结合现今我国关于股东未缴纳税款被刑事 追责的有关案例补充核查股东是否存在被刑事追责的风险, 公司的风险防控措施 及其有效性,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上述未 披露事项补充披露.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转 增股本,各自然人股东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 出资比例 计税金额 应税个人所得额

1 凌志明 9,754,500 46.45% 1,114,800.00 222,960.00

2 刘同坤 1,270,500 6.05% 145,200.00 29,040.00

3 黄强 1,270,500 6.05% 145,200.00 29,040.00

4 薛军辉 1,270,500 6.05% 145,200.00 29,040.00

5 刘建萍 1,270,500 6.05% 145,200.00 29,040.00

6 连吉文 1,050,000 5.00% 120,000.00 24,000.00

7 段元成 1,050,000 5.00% 120,000.00 24,000.00 合计 / 16,936,500 80.65% 1,935,600.00 387,120.00 根据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6月19 日出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完税证明》 、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上述应税股东已将税金足额缴纳至公司账 户, 并由公司代扣代缴完毕. 主办券商、 律师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确认.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已经依法缴纳了相关个人所得税,不 存在被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风险. 根据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 《个人信用报告》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 汾湖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松陵派出所出具 的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滕州市公安局羊庄派出所出具的 《无刑事犯罪 (犯法) 记录检验鉴定通知单》 、 丹阳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出具的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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