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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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NUCLEAR ENERG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1) 持续关连交易 墨玉二期建设合同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后) ,中核能源 (本公司之间接非全 资附属公司) 与新华圣树订立墨玉二期建设合同,,

新华圣树同意委聘中核能源担 任其承包商,为墨玉二期光伏工程提供采购、建筑、安装及相关服务.墨玉二期建设 合同之总合同价值约为人民币91,091,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111,131,000元) . 於本公告日期,中核能源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由中核投资拥有约 35.3%.中核持有中核投资之100%权益,并由中国核建集团拥有100%.中核投资之 最终实益拥有人为中国核建集团.中国核建集团持有新华水力发电之55%股权,新华 水力发电持有新华水电98.11%权益,而新华水电则全资拥有新华圣树.因此,新华圣 树按照上市规则之涵义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订立墨玉二期建设合同则构成上市规 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齐齐哈尔EPC合同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后) ,中核能源 (本公司之间接非全 资附属公司) 与齐齐哈尔合资公司订立齐齐哈尔EPC合同,,

齐齐哈尔合资公司 同意委聘中核能源担任其承包商,为齐齐哈尔光伏工程提供工程、采购、建筑、安装 及相关服务.齐齐哈尔EPC合同之总合同价值约为人民币27,903,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 34,042,000元) . C

1 C 齐齐哈尔合资公司为中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中核为中核投资之控股公司.中 核投资拥有本公司约35.3%权益,并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齐齐哈尔合资公司 因其为本公司主要股东之联系人而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订立齐齐哈尔EPC 合同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墨玉建议上限 (已与墨玉一期持续关连交易 (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四月二日之通函) 之经批准年度上限合并计算) 所涉及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 25%,故墨玉二期建设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墨玉建议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齐齐哈尔建议上限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5%且低於25%,但於截至二零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齐齐哈尔EPC合同项下本公司开展工程应收之总 年度金额超过港币10,000,000元,故齐齐哈尔EPC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齐齐哈尔 建议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墨 玉一期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已获股东批准.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有关(i)墨玉 二期建设合同、齐齐哈尔EPC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墨玉 二期持续关连交易及齐齐哈尔持续关连交易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

(iii)独立财务顾 问就墨玉二期持续关连交易及齐齐哈尔持续关连交易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 意见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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