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6-10-06
LYCR-2018-024001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临交政字〔2018〕60 号 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 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等法律规章规定,在《山 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鲁交政法 〔2014〕

1 号)基础上,结合近几年修订和颁布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市局 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 《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自2018 年9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8月31 日.

该标准涉及道路运 政、公路路政、港航海事、工程质量监督等领域内的处罚事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6月8日1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

一、道路客运经营 序号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 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 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 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 元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客运经营的 轻微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 微、及时纠正的 核载人数大于

7 人且小于

20 人,处1万元罚款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或 初次违法但不符合轻 微情节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连续

90 天 以上或累 计180 天 以上为长 期,下同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 款 较重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 款 严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 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7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 款 特别 严重 1.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 营并形成规模的;

2.具 有暴力抗法、引发群体 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 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10 万元的罚 款22已取得相应的班车 客运经营许可, 但未 取得道路班线经营 许可, 擅自从事班车 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 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 元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班车客运经营的 轻微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 运经营不满一个月的 (从行驶证登记挂牌 起算) 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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