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6-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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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释义「齐齐哈尔EPC合同」 指 中核能源与齐齐哈尔合资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订 立之合同,内容有关中核能源就齐齐哈尔光伏工程向齐齐哈 尔合资公司提供工程设计、采购、建筑、安装及相关服务;
「齐齐哈尔合资公司」 指 中核齐齐哈尔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 司;
「齐齐哈尔建议上限」 指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齐齐哈尔 EPC合同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齐齐哈尔光伏工程」 指 中核齐齐哈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第二份墨玉二期 建设合同」 指 中核能源与新华圣树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订立之合 同,内容有关中核能源就墨玉二期光伏工程第二部份向新华 圣树提供采购、建筑、安装及相关服务;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墨玉二 期持续关连交易、墨玉建议上限、齐齐哈尔持续关连交易及 齐齐哈尔建议上限;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 所赋予之涵义;
「新华水力发电」 指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由新华水 利控股集团公司及中国核建集团分别拥有45%及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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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释义「新华圣树」 指 新疆新华圣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由新华水电全资拥有;
「新华水电」 指 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由新华水力发电、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及新疆布尔 津县水电公司分别拥有98.11%、0.6%及1.29%;
「中核」 指 中核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由中国核建集 团全资拥有;
及「%」 指 百分比. 本通函中任何以人民币计值之款额乃按人民币1.0元兑港币1.22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币, 仅作说明用途.该等换算并不表示任何有关金额已经、应已或可以按任何特定汇率换算. C
5 C 释义CHINA NUCLEAR ENERG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1) 执行董事: 艾轶伦先生 (主席) 陈树杰先生 (副主席) 简青女士 锺志成先生 高永平先生 符志刚先生 (行政总裁) 唐传清先生 唐建华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嘉龄先生 李宝林先生 王季民先生 田爱平先生 注册办事处: The Belvedere Building
69 Pitts Bay Road Pembroke HM08 Bermuda 香港主要办事处: 香港 湾仔 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28楼2801室 敬启者: 持续关连交易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公告.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中核能源 (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与新华圣树订 立墨玉二期建设合同,,
新华圣树同意委聘中核能源担任其承包商,为墨玉二期光伏工 程提供采购、建筑、安装及相关服务.墨玉二期建设合同之总合同价值约为人民币91,091,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111,131,000元) . C
6 C 董事会函件由於墨玉建议上限 (已与墨玉一期持续关连交易 (其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 四月二日之通函) 之经批准年度上限合并计算) 所涉及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25%,故 墨玉二期建设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墨玉建议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同日,中核能源 (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