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6-10-12 |
及(b) 将不会对债券基金投资者的权利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 债券基金的交易程序及结算周期之更新 目前,债券基金每月接受认购及赎回要求,而交易日债券基金 是每月最后一个营业日债券基金 .此安排将延续至 2015年12月31日(包括该日),其后交易日债券基金 将变更为每个营业日债券基金 .
3 於2015年12月31日后,任何认购或赎回的交易要求必须在新交易日债券基金 香港时间下午四时或之前由总顾 问及分销商收到方为有效.因此,於有关交易日债券基金 香港时间下午四时以后由总顾问及分销商收到的任何 交易要求将於下一个交易日债券基金 处理. 鉴於上述有关交易频次的更改,股东亦应注意以下有关结算周期的更新: ? 认购的付款必须於有关交易日债券基金 后三(3)个营业日债券基金 内(对於以港元作出之认购而言)及有关交易 日债券基金 后五(5)个营业日债券基金 内(对於以美元作出之认购而言)按已结算妥当的资金结算. ? 赎回的款项一般於有关交易日债券基金 后10个营业日债券基金 内支付,而不是赎回生效的有关历月结束后7个 营业日债券基金 . ? 如汇回资金以应付赎回款项的支付需要SAFE批准,或在实际上不可能在有关交易日 债券基金 后10个营业 日 债券基金 内付款,应付赎回款项将在切实可行围内尽快支付给投资者,并无论如何於完成有关汇回程 序后10个营业日 债券基金 内支付. ? 如有任何迟交付款,本公司可对任何逾期款项按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利率每日收取利息,直至付款悉数 收讫为止.不论有否收取利息,本公司有权取消任何参与股分配,在该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向投资者 申索原认购价(计及任何应计利息)合计较取消日期当时赎回价多出的款项(如有). ? 此外,本公司保留权利申索因未能在指定期间或任何时间内从投资者收到已结算妥当的资金而直接或 间接产生的所有损失. - 新增的中国经纪 i.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已获委任为新增的中国经纪,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就债券基金进行股份买卖. ii. UBS Securities Co. Limited仍然於上交所和深交所作为债券基金的中国经纪. iii.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仅於上交所作为债券基金的中国经纪. 委任中信作为债券基金新增的中国经纪将不会导致(i)债券基金或债券基金股东应支付之持续经营费用有所增加, 或(ii)债券基金之营运有任何变更. (b) 中国A股基金 - 新增的中国经纪 i.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已被委任为新增的中国经纪,仅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 所」)就中国A股基金进行股份买卖. ii. UBS Securities Co. Limited仍然仅於上交所作为中国A股基金的中国经纪. iii.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已获委任为新增的中国经纪,仅於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 所」)就中国A股基金进行股份买卖. iv.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仅於深交所作为中国A股基金的中国经纪. 委任国信及招商作为中国A股基金新增的中国经纪将不会导致(i)债券基金或债券基金股东应支付之持续经营费 用有所增加,或(ii)债券基金之营运有任何变更.
4 (c) 本公司的托管人和支付代理以及分执行人的变动 本公司目前的托管人和支付代理及分执行人为 Citi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Luxembourg Branch (「CIL Luxembourg」).作为精简业务而进行内部重整的一部分,Citi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CIL」)从生效 日期起将并入 Citibank Europe plc(「CEP」)(「合并」). 该合并将根分蘅绻⒐褐噶(European Cross Border Merge Directive)(2005/56/EC)透过法院批准的 流程进行,其裁定及批准由英国(「英国」)法院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