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6-10-12 |
2 中国-具体承诺表 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提供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I.
水平承诺 本减让表中包括的所有部门 (3)1 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 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 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 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 资企业.2 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 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由于关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法 律和法规正在制定中,因此对于 韩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 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 有标明. 允许在中国设立韩国企业的代表 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 性活动,在CPC
861、
862、
863、865 下部门具体承诺中的 代表处除外. (3) 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和医疗服务 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现有 补贴不作承诺. 除中国入世作出的承诺外,对于给予 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作承 诺.
1 就本减让表而言,对于以公司、企业、商行或者其他任何的商业存在形式参与中国市场的韩国服务提供者(无论是外商独资、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外商投资、外资所 有权、外资参股还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外资参与形式),不论其来源及所有者,非中国资本总参股的限制或承诺包括但不完全包括韩国的服务提供者.外资参与 的上述类型,不论集体地或者单独地都不应当超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出的承诺,除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允许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更优惠的承 诺.
3 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提供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对于各合同协议或股权协议,或设立 或批准现有韩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 或提供服务的许可中所列所有权、经 营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使之比 中国加入 WTO 之日时更具限制性. 中国入世后新加入减让表的部门或分 部门不受以上承诺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 期限限制: (a) 居住目的为
70 年;
(b) 工业目的为
50 年;
(c) 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 体育目的为
50 年;
(d) 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
40 年;
(e) 综合利用或者其他目的为
50 年. (4) 除自然人移动章所做承诺外,不 作承诺: (4) 除与市场准入栏中所指类别的自 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 外,不作承诺. 2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 契约式合资企业 的合同条款,规定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契 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本减让表中的 外商投资企业 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法设立或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
4 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提供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II. 具体承诺
5 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提供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 (CPC 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韩国律师事务所仅能以代表处的 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设立代表机构的韩国律师事务 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 务所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 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 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营组 织的客户不限于上海.联营组织 的韩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 务.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设立代表机构的韩国律师事务 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 务所签订协议,以协议为基础相 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所有代表均应每年在中国居住不 少于六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 国国家注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