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6-10-12

6 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提供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韩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以 下内容: (a) 就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 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 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

(b) 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 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 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 律事务;

(c) 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 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d) 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 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 系;

(e)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 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韩国代表 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 韩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 律师,为一 WTO 成员的律师协 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 境外执业不少于

2 年.首席代表 应为韩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 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 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 国境外执业不少于

3 年.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诺.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诺.

7 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提供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a)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 862)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 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 计师.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诺.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诺. - 允许韩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 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 在其他 WTO 成员中的联合所订 立合作合同. - 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 格考试的韩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 面,应给予国民待遇. - 申请人将在不迟于提出申请后

30 天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结果. - 提供 CPC

862 中所列服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税收和管理咨 询服务.它们不受在 CPC

865 和8630 中关于设立形式的要求的约 束. (c) 税收部门 (CPC 8630)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韩国公司将被允许设立外资独资 子公司.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诺.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诺. (d) 建筑设计服务 (CPC 8671) (e) 工程服务 (CPC 8672) (f) 集中工程服务 (CPC 8673) (g) 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 务除外) (CPC 8674) (1) 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 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 方案设计除外. (2) 没有限制 (3) 允许设立外资多股权的合资企 业.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诺.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韩国服务提供者应为在韩国从事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 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 诺. 允许在评估韩国服务提供者(无论是 否在中国)在中国设立工程设计企业 的资质时,将合同履行情况作为评估 的标准之一.

8 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提供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h) 医疗和牙医服务 (CPC 9312)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允许韩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 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但 中方对外资股权最高比例有一定 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 外,不作承诺: 允许持有韩国颁发的执业证书的 韩国医师,在获得卫生计生部门 的执业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 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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