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6-10-13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朱晓飞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前街

3 号院

8 号楼三单元

50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

1 号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100101

电话:13691152071 代理人:黄金荣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

15 号,100720 余少祥 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

15 号,100720 被申请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宽 职务:局长 第三人: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 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穗明 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中央电视台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焦利 职务:台长 复议请求事项: 1. 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5月24 日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2.依法认定中央电视台第

10 套电视节目播出的 山高人为峰 红塔集团 努力打造世 界领先品牌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 开发 广告为非法烟草广告,并依法对中央电视 台播放非法烟草广告的行为作出处理或者责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处理. 事实和理由:

2 申请人于

2010 年5月10 日针对中央电视台第

10 套节目每晚 9:

25 左右 探索与发现 栏目片首播出的 山高人为峰 红塔集团 努力打造世界领先品牌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 开发 广告 (下简称 涉案广告 ) 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要求其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 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中央电视台播放违法烟草广告 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于

30 日内告知申请人(见附件一)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5月24 日向申请人发出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 诉(举报)回复函》 (见附件二) .该函称, 经调查,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

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

.同时云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该广告画面内容及广告语'

山高人为峰'

不含烟草广告元素,且未用在烟 草广告中宣传.据此该广告为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不 同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 (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 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申请人因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回复函》 中所作的决定不服, 依据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上述广告属 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 条、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4条和第

7 条规定的烟草广告,因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 条的规定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涉案广告的内容看,广告中包含了众多明显的烟草广告元素,并且在电视媒体上 发布,因此很显然属于违法烟草广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 该广告画面内容及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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