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6-10-19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股份要约的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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