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6-10-20 |
(二)提出申诉后进行复审 在前述允许申诉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 ,并附明确 详尽的申诉理由, 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送另外两位专家进行 复审. 申请人须自初审评阅书返回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 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每位申请人最多有三次参加双盲评审的机会,第 二次复审须送前两次评阅中提出异议的所有评阅人进行复审.若三次评审均存在异 议,则取消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的双 盲评审工作,不得打听或查证评阅人的信息,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 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持有不同意见的评阅人进行报复.若有违反 此规定者,研究生院将立即中止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 按照学校有关 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违规行为者, 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 作用,鼓励院系在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对于论文盲审中出 现的特殊情况, 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 学校鼓励各院系对未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自行组织双盲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直接与院系的研究生教育年度考核以及研 究生招生资源配置等挂钩.对于论文盲审异议率持续两年显著低于所在学科大类 (按文、理、医划分)平均水平的院系,招生名额将予以增加;
论文盲审异议率持 续两年显著高于所在学科大类平均水平的,招生名额将予以缩减. 第十四条 涉密论文的评审工作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复旦大学博 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办法》 (试行) (2016 年3月1日公布)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