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10-20 |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 报道,并及时与公司核实情况,未发现所 列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 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 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 三)上市公司出现 《 保荐 办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无该等报告事项发生.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实 施了定期现场检查工作.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